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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培训

来源:宁夏三农呼叫中心 发布时间:2018-07-04 

  晓明律师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2018年6月1日

  马晓明律师简历:

  诉讼法学硕士(刑事诉讼法学),现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宁夏法学会会员。
  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自执业以来,先后承办了近200余件刑事案件,成功代理了宁夏区内外有影响力的部分刑事案件。
  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非常注重对案件细节的关注,特别注重从到案的证据、侦查程序入手,分析案件事实真相及来龙去脉,并提出独特的辩护意见,大部分案件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成功案例:

  担任武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辩护人,成功改变定性,并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担任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辩护人,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成功改判死缓;

  担任马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辩护人,最后以故意杀人进行定罪量刑,判处死缓;

  担任李某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的辩护人,一审判处死缓,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

  担任张某某故意杀人罪(焚烧尸体)一案的辩护人,获死刑缓期执行;

  担任刘某某妨害公务罪的一案辩护人,检察院不予以批捕;

  担任程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的辩护人,免于刑事处罚;

  担任王某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涉案金额19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担任岳某某行贿罪一案的辩护人,法院从轻处罚,获缓刑;

  担任郝某某受贿罪一审的辩护人,公诉机关量刑13年,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担任刘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毒品2.6公斤)的辩护人,检察院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担任王某某盗窃110万元的辩护人,一审获刑13年,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有期徒刑4年;

  担任杨某贩卖、运输10公斤毒品一案的辩护人,成功保命;

  担任肖某某故意损害财物罪一案的辩护人,两次开庭后,检察院撤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担任韩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两死一伤)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判处死缓;

  担任乔某某合同诈骗100万元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担任周某职务侵占案的辩护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担任周某某故意损害财物罪一案的辩护人,检察院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担任鲍某盗窃罪的辩护人,检察院退回公安后撤案;

  学习的目的:

  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添的罪名;

  《刑罚修正案(九)》对该罪名进行了再次修正;

  现在社会中,交通工具越来越多,开车的人越来越多;

  由于该罪名属于新罪名,很多司机都不知道;

  在司法实践中,触犯该罪的司机人越来越多;

  通过学习该罪名的基本常识,防范于未然;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驾驶驱逐

  醉酒驾驶

  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基于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应当意识到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采用各种方法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

  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那么很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所谓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断要依据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进行判断。如果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那么即使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也不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也不构成此罪。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

  情节条件:情节恶劣。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行为,造成数个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属于实质的一罪,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罚。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同时又齐备其他罪的构成要件时,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这是立法肯定想象竞合犯处断方式的规定。

  危险驾驶行为可能还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以行为对应的刑罚较重的罪名予以确定,而非简单排除本罪的适用。本次修正只把竞驾和醉驾纳入到本罪中因而吸毒后的驾驶行为仍然只能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吸毒后竞驾且情节恶劣,则仍然构成本罪,不过此时吸毒本身已非入罪要素。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

  《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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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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